最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
- 《目錄》2021年3月12日施行
- 原來的嚴重、較重、一般簡化調整為嚴重和一般兩類,刪除較重。
- 適用于‘三同時’分類監督管理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頻次確定:
- 嚴重:3年一次現狀評價、1年一次檢測
一般:3年一次檢測
一般風險行業的建設項目(或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與《目錄》有明顯區別的或未納入本《目錄》的,可根據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確定- 如果同一個項目(或用人單位)子項目內容(或工作場所)分別屬于不同行業的,根據風險級別高者確定風險類別。
- 結合全國職業病報告數據、行業特點以及文獻報道資料,納入《目錄》的行業領域補充了建筑業、農業、林業、漁業、開采專業及輔助活動、水產品加工、飲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等行業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完善了需納入管控的行業類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各中央企業: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有關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修訂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錄》適用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分類監督管理和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頻次確定。
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和本《目錄》,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實施監督管理。
三、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和本《目錄》,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
四、《目錄》是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92號)基礎上,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對建設項目和用人單位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進行的行業分類。在實際運用中,如果一般風險行業的建設項目(或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采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與其在本《目錄》中所列行業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有明顯區別的,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確定該建設項目(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如果同一個項目(或用人單位)不同子項目內容(或工作場所)分別屬于不同行業的,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高者確定風險類別。
五、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存在職業病危害但未納入本《目錄》風險分類的,可根據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確定風險類別。
六、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目錄》進行補充。
七、《目錄》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央企業及時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
八、《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3月12日轉載于安全衛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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